2008年7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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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楼房遮阳光我该如何度晚年

杭州周先生7月12日来信:
  2007年2月,我家所在辖区的房管局贴出了一张公示,称将在我们住宅西侧兴建两幢楼房,同时公布了两幢楼房的图纸。我们看了图纸后发现,这两幢楼房一旦建成,将严重影响我们居室的采光。我已逾古稀,作为一名退休教师,我特别希望在阳光的陪伴下安度晚年。因此,我特致函贵社,望指点迷津。

本报记者李道演、实习生方祺报道:
  带着周先生的疑问,记者采访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杨贤斌律师。
  杨律师认为,采光权属于我国民法中相邻权的一种。目前我国法律对采光权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但采光权又确确实实得到了社会的公认,所以法院往往采取调解的方法解决此类案件。
  首先,侵害采光权不像侵害财产权那样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可以计算损失,因此往往具体赔偿数额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。如果周先生反映的该遮挡物是属于违章建筑,那么在赔偿数额上将会有大幅度的增加。
  其次,这里面还涉及规划的问题,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。房管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、公示,规划是否与城市整体规划一致等问题,都是需要明确的。还有就是工程建设是否按照国家标准,包括采光的设计标准进行。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: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  杨贤斌律师建议,周先生可以走协商解决的渠道,协商不成可再调解。如果还是不能达成一致,那最终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了。